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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2015年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 邢台日报 作者: 2015-09-16 09: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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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顺利推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淘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补贴范围。“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且在本市上牌,并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

  2015年度淘汰的“黄标车”是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微型载货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符合2013年《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中的黄标车。

  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车辆,不予补贴。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在2014年12月4日后过户的车辆,不予补贴。

  在2015年商务部老旧汽车报废时限内的车辆(冀财建〔2015〕120号),不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全市辖区内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

  二、补贴资金来源

  (一)省以上专项用于淘汰“黄标车”的补贴资金。

  (二)各县(市、区)安排的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

  三、补贴车型及标准

  按照货车、客车、轿车、其他四类车型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货车。重型18000元、中型13000元、轻型9000元、微型6000元。

  (二)客车。大型18000元、中型11000元、小型(不含轿车)7000元、微型(不含轿车)6000元。

  (三)轿车。1.35升及以上排量10000元、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8000元、1升及以下排量6000元。

  (四)其他车辆。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参照货车的标准执行。

  四、申领补贴资金程序

  (一)车主和回收拆解企业办理事项。

  1.车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市环保、公安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车交到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回收手续,并领取《邢台市2015年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表》。

  2.回收拆解企业拍摄“黄标车”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车架号及回收企业特定标识物)。

  3.回收拆解企业代车主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补贴车辆车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1.《邢台市2015年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表》。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及“黄标车”照片。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提供有效的银行卡信息。

  (三)市财政、公安、商务、环保部门及回收拆解企业,要继续设立联合办公窗口(原伟丰拆解企业办公地点不变),采取“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相关审验手续,市黄标办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市财政部门依据联合办公窗口审核结果,将省以上专项补贴资金测算分配到相关县(市、区)。车主持审验合格后的相关手续到车辆注册登记所属县(市、区)领取补贴资金。

  1.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范畴。

  2.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淘汰范围、车辆类型与申请补贴金额是否相符、《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对车辆所属辖区进行确认,并负责监销“黄标车”。

  3.市商务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核对及录入补贴申请表信息;督促报废回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4.市财政部门负责银行卡信息核实登记,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发放补贴资金。

  五、补贴领取时限

  2015年度符合补贴条件的提前淘汰“黄标车”收车时限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兑付补贴资金办理时限截止至2016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法律责任

  强化对废旧车拆解企业的行业监管,对买卖伪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对将收缴的淘汰“黄标车”拼装后流向社会或上路行驶的、对利用淘汰的“黄标车”零部件,以旧翻新,向市场流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第3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半年。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关键词:淘汰,补贴,车辆

责任编辑:齐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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