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城网邢台频道欢迎您
县区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邢台频道>>法制

邢台开发区检察院:庭前会议功能性分析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刘丙刚 周庆华 2014-12-09 22:35:04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一、庭前会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两款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从渊源上来说,“庭前会议”是一个舶来品。在世界其他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重视法庭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活动。针对这一准备程序,各个国家的具体称谓有所区别,如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英国、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各个国家的刑事庭前程序大同小异,但共同价值追求在于保障人权、提高审判效率。《基础法律词典》中“庭前会议”一词的含义是“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法庭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召开的,控辩双方确定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开示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并尽可能地解决一些争议问题的会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庭前会议”也叫“庭前听证会”,是“一个通常由法官主持召开的,控辩双方对证据事项进行讨论、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旨在推进案件审理而进行的非正式的会议。”

  综上,笔者认为,庭前会议是指对于某些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为了保证庭审能够公正而迅速地进行,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的以案件争议焦点的整理、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为内容而进行必要沟通和解决的准备程序。所有规范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律规则总和构成了庭前会议制度。

  二、庭前会议的性质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打破了由提起公诉到开庭审判这样直接过渡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在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之间植入一个中间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活动的主要途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可以理解为,庭前会议程序,只是一个开庭审理前的“会议”程序,而不是庭审前的公诉审查,也不是庭审前的“审判”或者是预审程序。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庭前会议不同于公诉审查程序(也叫庭前审查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庭前程序主要包括庭前审查及庭审准备两大部分,前者旨在法庭对公诉机关的起诉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决定否将案件交付开庭审判,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后者重在为法庭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了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程序,第182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可见,两者虽同为庭前程序,但立法的逻辑和程序的性能不容混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程序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结束并且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后才能够被启动的,所以公诉审查程序是在先的必经程序,而庭前会议室在后的选择适用的程序,而且庭前会议过程中也不应再涉及公诉审查的内容。

  其次,庭前会议程序不同于预审程序。第一,两者含义不同,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流程》中对预审的解释为:“一个指控前的听审,在该听审中检察官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一项联邦犯罪已被实施且该犯罪系被指控人所实施。”而庭前会议的含义前文已经提到,是在法庭开庭审理前,就程序性事项、证据和争议焦点整理等问题开展的庭前准备会议。前后两者的内含具有根本上的不同。第二,两者功能定位不同。预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是对公诉进行司法审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而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则是为提高审判效率,开展庭前准备性质的工作。第三,两程序的参与人员不尽相同。预审程序只有法官进行即可;而庭前会议程序则必须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

  最后,庭前会议不同于法庭审判程序。从两者的任务看,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事实,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实体性问题作出裁判,即解决包含与案件相关的全部程序性和实体性争议;而庭前会议的关键任务就是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准备工作,主要解决程序性请求或争议。尽管在庭前会议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对部分实体问题进行整理,但那也只是一种准备性质的诉讼行为,不涉及到对案件实体争议的最终裁断。

  三、庭前会议的功能分析

  (一)准备功能

  《礼记•中庸》中道:“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可见,做事情前要有足够精心准备和周密安排,才能够使事情的顺利的开展。对于刑事审判程序来说,同样需要有一个健全、充足的庭前准备程序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做铺垫。上文中我们已将庭前会议定位是一种庭前准备程序,而庭前准备程序主要有三种类型:(1)法院单独进行的准备活动,例如传唤和通知、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2)控辩双方之间进行的准备活动,例如双方自主进行的控辩协商等。(3)控辩审三方共同进行的准备活动。[5]庭前会议则属于上述第三类庭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准备功能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处理、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或争议,如解决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等问题;二是归纳、整理部分实体方面的问题,如整理诉讼争议焦点、申请重新鉴定、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等事项。总之,庭前会议程序要做好充足准备工作,尽一切可能为庭审扫清障碍,保证庭审集中、顺利、高效的进行。

  (二)汇集信息功能

  庭前会议程序可以实现控、辩、审三方之间的信息沟通,可以实现法官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和筛选,也可以实现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整理。有关庭前会议的法律规定的内容,除了程序性事项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外,其余规定均与证据相关。可以说,庭前会议中的信息的汇集功能主要是指了解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不同看法,具体包括了:一是证据的完整性,如证据是否已全部提交法庭,是否有新证据要提交,是否要申请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等;二是证据制度内容,如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三是证人名单,如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通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和证明事实的意见,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观点或证据进行筛选和整理,进而确定后续法庭开庭审理的重点,提升法庭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 [2] 下一页

关键词:检察院,庭前会议,案件

责任编辑:龚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