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架起纪律“高压线”
【2016党风廉洁建设与反腐工作回眸】 编者按 12月20日,“汉语盘点2016”年度字词揭晓,“规”当选年度国内字。“规”,是规矩,是纪律。“规”字当选年度国内字,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对纪检监察机关在2016年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肯定。 201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深化政治巡视、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四种形态”、持之以恒纠“四风”、保持高压态势巩固不敢腐氛围、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防“灯下黑”等工作方面持续发力加压,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 从今日起,《法制日报》视点版推出“2016党风廉洁建设与反腐工作回眸”系列报道,全方位展示2016年全面从严治党成就。 今年前11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58万起,处理党员干部5.08万人,给予党政纪处分3.75万人,有3200多名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严重,受到严肃责任追究。 这是中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在12月27日公布的数字。根据《法制日报》数据统计,从2013年计算,3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数量逐年上升。 上升的背后,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落实以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的放矢。在业内专家看来,“四种形态”强调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重要观点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从中国共产党诞生的第一天起,就高度强调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921年7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只有15条,共900多字,但涉及纪律的就有6条之多。从党的一大党纲到党的十八大党章,随着时代和形势变化,涉及纪律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但精神实质始终没变。纪律这把尺子,始终是用来衡量党员行为的底线标准。 在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曲青山看来,违纪往往是违法的开始。“从我们现在查处的一些落马官员的情况看,违法是从违纪开始的”。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本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受贿一案。 落马贪官吕锡文就曾坦白:“十八大以来,总书记讲的这一系列的问题、中纪委提的这一系列的要求,其实刚开始的时候,对有些纪律、有些要求,我觉得太严了,我当时真实的想法,所以错可能也就错在这儿了。” 吕锡文曾购买地处北京二环地段的房产,这是由北京市西城区区属的国有企业金融街集团开发的高档住宅小区。吕锡文曾对这家企业的发展给予很多帮助。为了表示感谢,该集团告诉吕锡文可以以内部价格购买一套住房。吕锡文自己买下一套之后又陆续为自己的家人、亲戚,以低价购买了五套住房。 在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王晗看来,吕锡文一直用内部价格、企业优惠等说辞,从心理上麻醉自己,掩饰不安。 从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从违纪走向违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担任北京市委领导后,吕锡文身边逐渐聚集起了一个网球圈子、一个养生圈子。她的丈夫是做红酒生意的,又形成了一个品酒圈子。 搞小圈子、生活奢侈、贪图享乐,这都是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吕锡文直到落马后,才真正去思考纪律为什么要这样要求,反思这些生活方式对自身的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2015年,中央纪委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基于“四种形态”,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执纪效果进一步增强 据了解,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曾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问题,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带来的后果是,平时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这些现象是存在的,原因首先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另外还有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党内政治生活要规范化、有效化,二是监督要规范化、常态化。”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表示认同,“因为从行为上来讲,违纪比违法要轻,只要不到重的程度,很多人就自然而然会得出‘不是什么大事儿’的结论”。 不过,这种情况已有变化。随着执纪理念的转变、执纪方式的改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上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执纪效果进一步增强。 2016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数量均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竹立家向记者介绍说,“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涉及到党委的主体责任,“我们能不能使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主要是前两个问题。后两种形态主要是纪律监督责任要到位,只要党委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能够真正做好、真正落到实处,‘四种形态’就会成为从严治党的常态性内容”。 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的转型,杨小军向记者表示,落实“四种形态”取得的成效是让各种小的违纪违规都让人感到压力。 “实际上,现在取得的成效是在各个层面让每个党员干部都感受到了直接压力。”杨小军进一步说,“但是要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为过去对某些问题不太重视,因此对于转型之后的变化,人们要有适应的过程”。 执纪方式进一步改进 能否自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是一个挑战。“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在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竹立家说。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转变执纪理念,也要改进执纪方式。自2015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扣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三个环节,进一步改进执纪方式。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在竹立家看来,线索处置方面最大的成效就是各地纪委对线索来源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在举报和防止腐败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各地纪委在平台建设,特别是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另外,就是对群众的举报、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通过各种媒体的回应工作做得比较好。这不仅是对腐败分子提出警示信号,同时也让老百姓知道党扎扎实实地在反腐。自从我们党将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审查重点后,2016年,案件数量和处罚人数都比上一年有很大增长,这说明把关更严了,监督更仔细了”。 “现在线索管理都实行封闭管理,所有的举报线索都有调查核实,这一点比过去有很大的进步。”杨小军向记者介绍说。 “在纪律审查环节,由以往重点审查违法犯罪问题转为审查违纪问题也是亮点,腐败官员犯错还是从违规违纪开始的,我们把好这一关,就遏制发展到违法的层面上去。这体现出反腐工作更加规范,依法反腐更到位。”竹立家说。 作为纪律审查最后关口的执纪审理被竹立家点评为“四种形态”落实过程中的最大亮点,原因是公开腐败官员、腐败现象以及公开、处理的力度更快更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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