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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罚看远光灯”的是与非不能断章取义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11-04 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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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11月1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队开展了严查远光灯行动,并在其官方微博上进行直播。该直播时长98分钟,视频显示,深圳交警对数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进行了处罚。首先,司机下车后坐上一个“绿椅子”体验远光灯一分钟,随后,交警向司机普及正确使用远光灯的知识,并对该司机处以300元罚款,记1分。

  “罚看远光灯”值得商榷

  是一种危险的行为

  交管部门是交通安全的维护者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者。但是,交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唯一依据是法律,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应该遵循“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自己是不能随心所欲乱作为的。找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而且,“罚看远光灯”也是一种危险的行为。监管部门也经常提醒,说是看远光灯30秒,就会导致视觉出现问题,出现误判。既然看远光灯的危害如此之大,“罚看远光灯”也就会是十分危险的。驾驶员被“罚看”之后,就会给视觉造成伤害。这个时候,假如接受完处罚就开车上路了,反而制造了交通的不安全因素。

  公权力执法不能凭着情绪来

  官方所谓“体验式执法”,背后遵循的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原则,这在我们处理日常事务时常常采用让犯错误的人感同身受、换位思考,受到深刻教育。但是,这并不属于现代法治原则。如果这个原则引入法治领域,岂不是杀人犯如何杀人的,我们就如何处死他?

  作为公权力执法一定要坚持理智、法治的原则,而不能凭着情绪来。我所感到奇怪的是,深圳警方这种“罚看远光灯”的违法行政,为何却从2014年推行到今天都没有人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但实际上没有司机敢于拒绝交警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罚看远光灯”不宜过度解读

  要理解“非强制”的意义

  我们要看到,深圳交警在执法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处300元罚款、记1分,即不论有没有坐上“绿椅子”接受“亮瞎眼”式处罚,都会罚300元、记1分,这个是强制的。其次,据悉,“非强制”并不意味着违规司机可以不接受“远光灯”照射,而是说警方不会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司机持续紧盯车灯,司机不一定要体验足一分钟,体验过程中也不必全程睁眼。显然,在强光刺激下,人会本能地闭上眼睛,眼睛在闭合状态下短时间受到灯光刺激,其实不会造成什么伤害。

  可见,“非强制”充分考虑了被处罚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意义:让司机设身处地地感受到远光带给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要闭眼、要移开视线,知道让人在开车时陷入视觉困扰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这正是体验式处罚想要达到的目的。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交警可以对乱开远光灯的驾驶员采取扣一分、罚款300元的措施并进行口头警告,但有些人就是不在乎这点钱和这点分,更听不进说教,那么让他亲自感受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无疑最具有说服力和教育意义。

  具有教育意义

  当然不免有人质疑,这不是法外施罚吗?要我看,与其说这是一种处罚,倒不如说是一种教育。《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因此,深圳警方的做法其实有法可依。根据新浪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0%的人对这一做法表示支持,这说明,大部分人都对乱开远光灯的行为深恶痛绝,认为这种处罚方式大快人心。因为对于这种普遍多发的轻微违法行为,常规的处罚方式与力度已经很难奏效了。

  毫无疑问,体验式处罚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耗费了更多的执法资源,其目的,就是要让轻微违法者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受到足够的触动。

  “罚看远光灯”背后的执法困境

  批评“罚看远光灯”,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一种“法律洁癖”,是对法律法规的狭隘理解,同时也忽视了现实的复杂性。数据显示,9成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但相比超载越速、闯红灯、酒驾醉驾等,乱开远光灯的危害性却远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甚至在很多人看来,这只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比如,有人并没有乱开远光灯的习惯,但如果对向车开了远光灯,便会下意识开灯对视,这对路人的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网络上,类似车祸视频比比皆是。另一个容易让人忽视的问题是,不少司机尤其是新手司机,并非有意乱开远光灯,而是确实不会使用灯光,或者完全意识不到乱开远光灯的后果。这种情况下,“罚看远光灯”至少对部分人来说是十分有效的。和生命安全相比,坦白说,我不认为“罚看远光灯”有什么“硬伤”值得苛责。

  某网站的民调显示,高达92%的网友支持深圳的做法,97%的网友有过被车辆远光灯干扰的经历。民意不是评价某种交通执法行为的唯一依据,但当民意达到高度一致时,其指向意义应当引起重视。占压倒性多数的网友支持“罚看远光灯”,说到底是对执法不力的报复性反弹。比如乱开远光灯,并不缺少处罚手段,但为什么没有像闯红灯一样见一个抓一个?究竟是技术原因,比如夜间不易抓拍,还是监管不力,比如查罚难度大、成本高?所以,重要的不是探讨“罚看远光灯”的是与非,而是如何从选择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的困境中走出来。

  (据扬子晚报、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等综合)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罚看远光灯,交通安全,创新

责任编辑:张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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