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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灯成交通事故罪魁 检察官开展专项整治

来源: 正义网 作者: 卢金增 2014-08-12 1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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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临沂8月11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王慧 王龙基)“俺驾车正常行驶,对面驶来的货车打来一束强光,眼前一片白光,就赶紧踩刹车,但还是听到碰撞声。等俺下车查看时,一辆电动车已被压在车下……”8月7日,山东省兰陵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讯问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刘国安时,他如此辩解。

车辆配备远光灯,是为了在照明条件极差的情况下使用,让驾驶人员提前看清前方的道路状况,及早做出判断和处理,以确保安全行驶。然而由于远光灯的乱用,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使其成为交通肇事犯罪的“罪魁”和“帮凶”。兰陵县检察院2014年1至7月共受理该县公安局提请逮捕交通肇事案件98件98人,而由乱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肇事案28件28人,占受理总数的28.57%,其中32名被害人被夺去生命,还有6名被害人导致重伤致残。

远郊省道——“不会灯”的远光灯

案例故事:2014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平静的229省道352线,被沉重的撞击声打破。犯罪嫌疑人侯兴田驾驶大型货车在飞速行驶中,车头上白晃晃的远光灯,在昏暗的路灯映衬下,分外刺眼。在行驶至案发地点时,恰逢务工人员陈利民、潘舒兴、毛头、秦舒海,正在横穿马路。迎面一束强光射来,被害人潘舒兴顿时感到一阵眩晕,来不及躲避,被刹车不及的货车当场碾轧至死。其他三名工友侥幸及时跳到路边草地,逃过一劫。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侯兴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18日,兰陵县公安局以侯兴田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提请批准逮捕;由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5月25日,侯兴田被依法取保候审。

症结剖析:远光灯本应该在夜间会灯或者路面照明设施不好的情况下使用,但是多数货车司机在夜间行驶时,却把远光灯当照明灯使用,遇有人行道的路口不懂得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据调查,在这28起案件中,使用远光灯的车辆多为大货车,一共有19起,占案件总数的67.86%。“没有学过远光灯的使用”、“不了解货车灯光对行人的影响”“频繁会灯闪坏灯泡”是大部分货车司机的回答,还有一部分货车司机表示,夜间行驶开启远光灯可以确保自己的安全。究其原因,大部分驾校在培训时只重视驾驶技能,根本不进行交通安全理论知识的培训,导致许多驾驶员只会开车,但诸如如何正确使用灯光、遇各种情况的处理措施等安全知识严重匮乏,导致司机在开车过程中,随意使用远光灯现象严重,出现上述害人不利已的事故,也就不足为奇了。

检察官释法: 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应交替使用远光灯、近光灯示意。

要让司机学会正确使用远光灯,需要从源头做起,把好出口关,要提高驾驶证的取得门槛,提高夜考人员比例,逐步扩大到所有相关人员,而不是只培训那些要参加夜考的学员;还要采取加大驾驶员夜训力度的措施:比如,驾驶培训学校要设置夜训相关的课程,并认真地执行好夜训任务,落实到每个学员,进一步增强驾驶员正确掌握和使用夜光灯的意识。

城区街道——“不吃亏”的疝气灯

案例故事:犯罪嫌疑人王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平时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县城内,以载客为生。2014年2月21日19时许,其从城市花园住宅区北门承运了两名乘客,前往宝庆购物商城。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迎面驶来一辆轿车,伴随一束白光射来,王伟顿时感觉白茫茫一片,一个刹车不及,车辆撞向正在过路的行人王涛涛和祝苏齐。王涛涛经抢救无效死亡,祝苏齐也构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王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2月28日,交警部门以王伟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7日,王伟被批准逮捕。

症结剖析:有的司机为避免开车时被别人晃眼吃亏,索性自己按个“疝气灯”,导致恶性循环,开疝气灯的车子越来越多。夜晚在灯光闪烁的小县城里开车,由于一来一往的车道中间只有两道黄线,本来就暗藏着各种危险,当对面行驶的车辆打着疝气灯时,不少车主会头晕目眩,甚至在短短几秒内会出现视觉的盲区,无法看清路面,极容易出现差错,这成为酿成交通事故的新的重大隐患。据调查,疝气灯大行其道主要原因是司机们认为安装氙气灯很时尚,非常亮,而且照射较远,关键是夜间开车时不会“吃亏”。另外,许多不法修理厂为迎合一些车主的需求,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置法律法规而不顾,不法为车主安装疝气灯。而目前,各地普遍没有采取制约不法修理商违规行为的举措。并且在车辆年检时,没有将私自安装氙气灯作为一项重要检查项目,只要车灯可以正常使用,便可以顺利过关,这也在无形之中为疝气灯的使用,大开方便之门。

检察官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在机动车年检安全检测时,对私自安装强光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将不予核发合格标志。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路政配套设施的日益完善,城市道路夜间照明情况不断改善,汽车在夜间行驶时,开启近光灯已完全能满足安全需要,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开启远光灯,更无须安装疝气灯使用。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规范使用车灯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机动车主、驾驶人自觉抵制疝气灯的使用。另外,还需加强对汽修厂的监管,开展集中清查整治活动,该处罚的处罚,该取缔的一律取缔,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违规改装氙气大灯违法行为的土壤。最后,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把车辆检验关,对违法改装氙气大灯的车辆,要责令拆除,没收非法装置,否则一律不得通过年检。

乡村土路——“抓不住”的远光灯

案例故事:2014年4月1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利军驾驶鲁QH729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万家福超市门口路段时,迎面驶来一辆轿车,伴随一道强光,王利军被照得瞬间“失明”,一时没有看清路面,随即与前方被害人翟小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致使对方三名当事人当场死亡。案发后,王利军驾车逃逸,归案后一直喊冤,辩称自己是被对向行驶车辆的远光灯“晃眼”,才造成了事故。但是因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最终他被认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6月12日,兰陵县公安局以王利军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提请批准逮捕,6月19日,该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王利军。

症结剖析:因乱用远光灯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少,但由于其变换使用具有随机性和瞬时性,导致交警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很难取证及证据固定,这也是导致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乡间多急弯路、坡路、拱桥,而且多为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因此在夜间,或者是天气状况不好的雨雾天,一旦乱用远光灯极易引发事故。据统计,因乱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在乡镇的发案数明显高于城区:在受理的28起案件中,有16起发生在乡镇,占案件总数的57.14%;其他的12起则是发生在县城及其郊区,占42.86%。尽管肇事司机归案后辩解,是对面驶来的车辆,开着高亮度的大灯,导致自己没能看清路况,引发事故,自己也是受害人。可开远光灯的车辆已经离开,根本无法取证,交警部门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来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

检察官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夜间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200元并扣1分的处罚。为了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查处打击效果,建议交警部门购进相应的交通管理装备,加大对乱用远光灯司机的打击力度。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比如可以借鉴对驾驶员系安全带专项整治活动的做法,针对事故多发的路段和时间点,对过往车辆使用灯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安装电子录像取证设施,加大处罚力度,起到威慑作用。同时,发挥好交通警察在路面执勤中的“管事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对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和谐有序。

(来源:正义网)

关键词:远光灯,交通事故,氙气大灯,事故多发,交通管理,行驶,专项整治,疝

责任编辑: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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