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期限取消执法人员可随时复查
按日计罚曾被视为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为保证法律的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有力执行,环保部专门出台了配套办法。但是,从两年多的执行效果看,在五类案件中,按日计罚案件增长幅度相对较小,人们期待的严厉处罚效果并没有显现。 环保部也认为,按日连续处罚手段没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和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对于执行现实不匹配或者实施成本较高。为此,环保部决定对按日计罚处罚办法进行修订。 5月18日,环保部对办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修改稿中,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被取消。环保部认为,这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去年实施按日计罚处罚案件1017件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目前现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于2014年12月19日,并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同步实施。 据环保部介绍,依据新《环保法》以及《办法》,2015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15件,罚款数56954.41万元,每起案件平均处罚金额约为79万元。2016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17件,增长42%;罚款数81435万元,增加43%。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平均处罚金额约为80万元,平均计罚天数约为15天,最长计罚天数为141天,最短计罚天数为1天。 环保部对《办法》实施的具体情形也逐项进行了统计,其中,《办法》规定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占比最高,达到72%;适用“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情形占比最低,只有1%。 按日连续处罚在五类案件中最少 按日连续处罚在实际中主要针对的是常规违法排污问题,特别是超标排污问题。 据环保部介绍,自2015年《办法》实施以来,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波动不大,平均每月维持在50-60件,虽然2016年月均按日连续处罚案件量达到了80件,但是每个案件的平均处罚额度并没有出现增长。 环保部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五类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但按日连续处罚的总体案件最少。 对于按日连续处罚手段没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和重要作用的原因,环保部认为,主要是制度设计对于执行现实不匹配以及实施成本较高。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已经在全国实施,目前工业企业达标率只约为70%,还有大量违法企业超标排污。环保部认为,这也是促成修改《办法》的原因之一。环保部表示,要扭转目前企业较大比例的超标现状,使企业守法成为常态,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最严厉的手段惩治超标行为。 环保部指出,修改《办法》就是要用足按日连续处罚手段,使超标排污企业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进而逐步促使企业达标排放,推进企业守法。 2016年1月1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这部法律对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做出了新规定,即将修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将对按日连续处罚做出相应规定,再加上,目前,国家正在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环保部说,这些都需要对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等适当做出调整。 修改后办法更易操作处罚力度大 据环保部介绍,《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一项即“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同时,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环保部表示,增加无证排污的情形,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即将修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举措,也是许可证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则主要是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表述一致。 另一方面是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而这也是《办法》修改草案的核心修改内容。 原《办法》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修改后的第十条取消了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原《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也取消。 环保部认为,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影响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也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复查期限取消后,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就没有必要规定‘再次复查’了。”环保部指出,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法制网北京5月19日讯 |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制度,重点污染物,超标排污,办法,环保部,排污者,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