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奖励举报人
法制网北京8月18日讯 记者张维 民政部今日公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投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对积极提供投诉举报线索、协助查处案件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投诉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存投诉举报的原始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二)有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三)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和管辖范围。 《办法》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联系方式不详以及处理结果需保密的除外。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 此外,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登记管理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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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