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这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 《方案》指出,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长期存在“多头赋码”、“多码共存”现象,带来诸多问题。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通过在源头统一赋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多码”改为“一码”,将极大地方便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注册登记,进一步为创新创业松绑,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也将极大地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奠定基础。 《方案》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1位校验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最大限度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实现兼容,也有利于社会识别机构类别、注册地和登记管理部门等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 《方案》提出,采取“预赋码段、实时赋码、及时回传”的赋码方式,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预赋主体标识码码段,登记管理部门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码,赋码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与其他部门共享。 《方案》要求,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方案》实施后,不再发放现有注册登记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码和证照转换,旧证照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发放、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不得收取费用。 |
关键词:国务院,社会,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