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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平台 多举措发力 清河县人社局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俐验
2020-04-03 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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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邢台讯(记者 刘俐验)日前,为助力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清河县人社局提供系列针对性的精准服务。

  据了解,省内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可持报到证原件到县人社局报到;省外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由该局接收后统一到邢台市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档案根据自身情况可直接邮寄到清河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于转递到邢台人社局的档案,将由县人社局统一提回。接收档案后,清河县人社局将对档案进行整理、审核、录入,并提供个人档案查询。毕业生需要提取档案时,持具有保管档案权利的部门开具的调档函及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

  搭建供需平台稳就业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清河县人社局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通过“清河人社”微信公众号、清河县人力资源网发布岗位信息,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同时,该局将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指导工作,了解毕业生就业要求后,积极联系企业,帮助就业。

  创业就业政策扶持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就业创业登记后初次申领营业执照且唯一)、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创业者在创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创业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据实补贴,不包括初次创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初次创业者属于个体经营类型且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6.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服务热线

  清河县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0319-8291108

  清河县职业介绍:0319-8292169

  清河县就业服务局:0319-8292707

  清河县创业担保贷款:0319-8292299

关键词:就业,创业,清河县人社局责任编辑:刘俐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