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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澄清失实举报为干部正名撑腰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邢云
2019-05-24 12: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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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出台实施办法为干事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澄清失实举报为干部正名撑腰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举报问题时,对监督对象受到错告、误告或诬告等失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为其澄清、消除影响。日前,邢台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失实举报澄清实施办法》,为干事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办法》明确,澄清工作主要适用三个方面情形: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澄清工作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开展。

  澄清工作的流程是,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在调查举报问题过程中,认为被举报对象受到失实举报,符合澄清情形的,应提出申请,也可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单位或本人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交承办部门依纪依法核实。核实结果适用澄清情形的,承办部门将形成书面澄清通知,向被举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可向其上级党组织反馈。被举报对象涉及换届考察、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情况的,承办部门应快查快结,相关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馈,避免被举报对象受到不良影响,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及时提出纠正建议。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应采取召开会议或通报等方式,为被举报对象澄清,消除负面影响。涉及被举报对象的失实举报核实和澄清材料要及时载入廉政档案。

  《失实举报澄清实施办法》明确,对被举报对象因错告、误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向举报人解释说明并对其批评教育。对涉嫌诬告陷害的举报人,视诬告陷害的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或政务处分。对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行为,从重或加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记者 邢云)

关键词:举报,澄清责任编辑:刘俐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