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南和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散煤治理,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邢台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邢气领〔201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定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邢台市大外环以内全部区域(邢汾高速引线和G107国道、G340国道、S342省道三条道路外移改线构成北环、东环、南环的围合区域)。
二、工作目标
禁煤区范围内不得储存、生产、运输、销售、使用散煤,2018年10月底前禁煤区实现散煤“清零”。
三、禁煤措施
(一)禁燃。禁煤区内所有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在日常生产经营、生活活动中禁止使用散煤。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禁售。禁煤区内全面取缔散煤经营摊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散煤或散煤制品。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向当地工商、发改部门备案,并承诺不对任何单位(工业企业除外)和个人销售煤炭。
(三)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型煤加工厂除外)和个人储存、囤积散煤。
(四)禁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煤区运输散煤。在禁煤区周边,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设置综合检查站,对散煤运输车辆、煤质等开展常态化检查,杜绝劣质煤炭进入禁煤区。
四、有关要求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南和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邢台燃气集团、邢台供电公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禁煤区散煤查处力度,加大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加快天然气、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散煤行为,积极鼓励、引导禁煤区内单位和个人不使用散煤,共同做好禁煤区工作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