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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俐验
2021-08-06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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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不达标可减免热费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8月6日讯(记者 刘俐验)记者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9月1日起,《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加强和改进邢台市供热事业,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是总则部分,第二章到第七章分别规范了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维护与管理、应急管理和法律责任。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供热前应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在供热期间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能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以及擅自停止供热;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发现热用户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并及时帮助消除;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由双方签字认可;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擅自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或换热装置;擅自安装、调节、移动、拆除、启闭、破坏供热控制装置、计量器具或铅封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私自锁闭楼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正常检查、维护和管理;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供热的;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室温不低于18℃ 温度不达标可减免热费: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低于18℃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2℃以下的,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受上述供热温度的限制。

   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因下列情形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热用户门窗敞开不能保温的;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气堵、物堵不畅通的;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室外最低温度连续五日低于供热设计规范温度的;非供热单位事故故障造成供热中断的;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入住率过低的;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附件如下: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

关键词:城市供热条例,法律法规责任编辑:刘俐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