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邢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邢台市实际情况,市大气办决定,调整邢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叉车、起重机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低排放控制区:市主城区大外环以内全部区域(国道107线邢台绕城段、国道340线邢台绕城段、省道342线邢台绕城段、邢汾高速邢台西环连接线围合区域),不包含以上路段。(二)重点控制区:东华路、滨江路、祥和大街(原南环)、邢州大道围合区域,包含以上路段。
三、管理要求(一)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未悬挂号牌或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排放限值。(三)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重点控制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四)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内容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