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记者 齐彦红 摄
长城网6月8日讯(记者 齐彦红)6月8日,记者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4月6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留住“乡愁”,该《条例》作为河北省设区市中首部规范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落实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部署要求,回应人民群众传承传统文化、留住乡愁记忆期盼的重要法治举措,对于将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三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纳入保护的村落范围。《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为“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二)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原则。为了更好发挥各方社会主体的积极作用,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科学、规范发展,《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突出特色、活态传承的原则”。
(三)关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衔接。编制保护规划是开展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充分发挥保护规划的统领和规范作用,《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是保护规划应当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四)关于分区、分类保护措施。针对传统村落的不同区域和传统建筑的不同类别,应当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为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一是根据传统村落不同地段的保护和利用现状,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实行分区保护;二是根据传统建筑的结构形式、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等价值因素,突出保护重点,实行分类保护。
(五)关于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为了建立和完善传统建筑的日常维护修缮和紧急抢救保护制度,《条例》规定,一是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对传统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二是在传统建筑有毁损灭失风险,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关于合理利用、促进发展。为了合理利用闲置传统建筑,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一是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传统建筑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二是鼓励、支持传统村落与周边自然景观、历史文化资源、红色革命遗迹等进行整合利用,优先将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纳入乡村旅游线路。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引领和保障邢台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和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条例》规定,一是“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接、行使的,从其规定”;二是涉及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行使。
据了解,邢台西依巍巍太行,东连京杭大运河,有着3500多年的建城史和灿烂的文明史。截至目前,邢台市已有40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省中国传统村落总数的19%。散布于邢台境内的众多古老而富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村落,沉淀着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是邢台历史文化传统的直接载体,是中国北方农耕文明的活化石,是邢台人民承继历史、传承文化、铭刻初心、寄托乡愁的历史文化瑰宝。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同其他地方一样,邢台市传统村落遭受修建性破坏、自然性毁损和无序开发破坏的现象日益加剧,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因此,邢台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制定出台《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