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加强扬尘污染防治
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最高可罚10万元
10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该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高增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省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随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扬尘污染问题逐步突显。为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防治问题,亟须出台决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事项,遏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决定增强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刚性’。”高增勇介绍,决定明确了责任,比如对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责任要求;细化了任务,比如对码头堆放、装卸运输物料和矿山资源开采、运输、加工、生态恢复等扬尘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了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建设施工“黑名单”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需要,依法建立健全建设施工‘黑名单制度’,规范建设施工准入秩序。”
此外,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延伸和细化。决定提出,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记者 尹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