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失信企业将在国有土地出让工作中被限制或者禁入。4月7日,邢台市市场监管局和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工作中落实企业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通知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今后,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执行。
4月7日开始,申请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的企业,应当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本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打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申请材料,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同时,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工作中,将告知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审查企业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如被列入,将在国有土地出让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今后,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邢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机制,安排专人开展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并适时组织督查工作,逐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领域企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据悉,在国有土地出让工作中落实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有关企业信用联合惩戒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经营良好环境,推动邢台经济健康发展。(记者 侯东杰 通讯员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