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刘杨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4月2日讯(记者 刘杨)4月2日,邢台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刘云霄对《邢台市区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了解读,同时,该中心副主任闫朝霞和副主任薛淑芬,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都区大厅主任李淑霞回答记者提问。实录如下:
邢台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管理科科长温慧道: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质提效,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了《邢台市区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刘云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闫朝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薛淑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都区大厅主任李淑霞,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刘云霄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介绍。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刘云霄: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
欢迎大家参加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居住权登记暨提高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十大服务举措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代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感谢!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次发布会有关情况,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多提宝贵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狠抓落实、大干实事、奋发进取、争创一流”会议精神,聚焦“三统筹三扩大四创建”活动,结合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质提效,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我们秉承“服务邢台经济,服务全市人民”的工作理念,立足本职工作,研究并制定了《邢台市区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
一、居住权登记的背景和意义
(一)开展居住权登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居住权是一大亮点。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是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政策,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而“住有所居”正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要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就需要居住权制度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在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二)居住权设立的意义
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他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不会对居住权产生影响。《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从法律层面有效保护了居住人的利益,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填补法律空白,最大化地发挥闲置房屋的作用。居住权登记一方面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为离婚后无住房的一方提供制度保障;再就是可以减少家庭成员之间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在较为特殊的关系人之间友好互助地设立居住权,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基本需求及合法权益,在房屋利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居住权登记工作情况简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同时,第三百六十九条还规定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等。这些条款构筑了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有利于防止滥用居住权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居住权登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我中心经过考察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研究制定了《邢台市区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并于2021年12月21日起试运行。经过近期居住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基本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应用已趋于成熟,现全面开展实施。
居住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办理登记时限为“立等可取”,申请居住权登记不涉及税费、不收取登记费。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并持相关登记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
二、提高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十大服务举措
(一)全项目推广“交地即交证”工作。2021年4月21日我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省率先对招商选资项目开展“交地即交证”工作,目前我中心已将“交地即交证”工作推向全市区所有项目,并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二)开展“项目建设全流程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我中心为全市项目建设提供全流程不动产登记服务,在项目建设初期、中期、后期办理集体土地登记、国有土地登记、土地及房屋抵押登记、房屋首次登记、分户登记等多种业务时提供不动产登记支持服务,并为项目单位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主动上门服务。
(三)创建“不动产登记流动服务站”并投入使用。我中心于2021年12月3日完成“不动产登记流动服务站”的创建,该服务站是以汽车为载体,并配备了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过便民服务、上门服务、社区服务、绿色通道、现场办公等形式,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利用该平台为有需要的办事群众在“家门口”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开通不动产证书(证明)邮寄服务。为全流程、多方位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便利度,我中心研究并制定《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邮寄服务实施方案》,于2022年3月20日开通不动产证书(证明)邮寄服务。
(五)开设企业间转移登记服务专区。2022年3月16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企业间转移登记办理效率,我中心在信都区和襄都区登记大厅窗口设立企业间转移登记服务专区,同时制定《企业间转移登记服务专区工作制度》。
(六)建立《主任直通车制度》《业务回访制度》《问题反馈制度》。为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保证登记业务质量,及时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题,强化主任直通车服务力度,我中心研究制定了该三项制度,致力于提高不动产登记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开通“主动帮办、全程领办”服务。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便利度,我中心组织开展从取号到业务办理完成的“主动帮办、全程领办”服务。
(八)继续推广“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加大与各金融机构合作。企业和群众只需要在银行网点通过“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模式一次性提交材料,外网申请、内网审核登簿,生成电子证照推送至网办平台,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全流程无缝衔接。
(九)继续推进购房即采集不动产登记信息工作。自2020年全国率先开展购房即采集不动产登记信息工作起,我中心大力推进该项工作,陆续与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授权开发单位在售楼部设立不动产登记信息采集点,在群众购房时采集相关信息,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积极开展上门服务、主动发函。我中心为大项目、大企业、重点工程提供主动服务,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发项目现场开展业务受理和业务咨询活动,加快不动产登记办理速度,把政策和服务主动送上门。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在市区范围内宣传居住权登记政策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努力提高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是我们在“服务邢台经济、服务全市人民”创新发展之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今后我们将继续改进作风,主动作为,开拓创新,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
邢台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管理科科长温慧道:
谢谢刘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记者提问: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有哪些规定呢?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闫朝霞:
民法典第十四章(366条至371条)都是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主要包括: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记者提问:
居住权登记业务类型有哪些?请简单介绍一下各业务类型都适用于哪种情形?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薛淑芬:
居住权登记有居住权首次登记、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权注销登记三种业务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2.遗嘱设立的居住权;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2.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的;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记者提问: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如何申请办理?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都区大厅主任李淑霞: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有: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1)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5.其他相关材料:如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已经有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同意居住权登记的书面材料。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按照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邢台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管理科科长温慧道: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后续如果还有关注的问题,可以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