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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

来源: 邢台日报  作者:孙建伟 路遥
2022-01-31 11: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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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发现被监护人父母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形后,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

  邢台法院少年审判庭在审理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一案中查明,李某某与谢某某生育一女儿,患有癫痫并系智力残疾贰级儿童,随谢某某母亲生活。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李某某与谢某某均不积极主张履行抚养义务,相互推诿,责任感淡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积极请求履行抚养义务,属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家庭教育令》责令李某某与谢某某应根据女儿的身体情况合理履行抚养、教育等事宜;李某某如因外出务工

  等原因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离婚后,谢某某应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探望,李某某予以配合。该《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至被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或者能独立生活之日止。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本令,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邢台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常成表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将积极采取司法方式纠正不当行为,采取多重措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孙建伟 路遥)

关键词:家庭教育责任编辑:刘俐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