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苏立强)近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并公布0319-12369举报电话,“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等举报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邢台市大气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制定该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除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方可按规定领取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了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以及相应的奖励额度。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10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含)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5.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本市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的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的。包括:①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或企业串通第三方运维单位实施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②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③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④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吨(含)以上3吨(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含)以上的; 3.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含)以上的; 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1.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3倍(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10倍(不含)以下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6.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超月排放总量指标的; 7.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0.1吨(含)以上1吨(不含)以下的; 2.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3.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未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5.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6.“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另据介绍,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邢台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