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来我市居住、务工、就学的流动人口,都应当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向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报告房屋租赁及承租人情况。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企、事业单位,非本市户籍人员滞留我市的学校、培训机构、在建工地,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如有返程务工、求学人员,在做好防疫检疫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和当地卫健防疫机构。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学校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从武汉及重点疫情发生地返回本市的流动人口应当第一时间到所在社区(村)委员会进行登记,自觉居家隔离;期间如有发热等异常情况,应主动配合卫健防疫机构进行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目前,市公安局已开通互联网申报登记,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邢台公安”,进入“便民服务”栏,在户政服务平台进行自助申报登记。对外来人员集中的用工单位,各级公安机关已开通“绿色通道”,可上门办理登记。(胡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