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新政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2020年底前
自然保护区内焦炭产能全部退出
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全部关停
日前,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019年底前未提出改造升级或压减方案的焦化企业,相关部门撤销(吊销)备案、排污许可、取水、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全部关停。
坚持控制总量,严禁新增焦炭产能。各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建设焦炭产能,严禁已压减退出的封停设备复产。完善监管巡查长效机制,发现违规建设或封停设备复产的要立即处置并严肃问责。
坚持有保有压,清理整顿违规产能。对已建成手续不齐全但符合规划布局的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捣固焦炉和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经当地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同意,允许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环评、能评、土地、取水、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对已建成手续不齐全的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各级各部门不再受理补办相关手续,倒逼企业退出或转型发展。
坚持依法依规,坚定不移化解产能。注重运用法治化手段推动焦化行业去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倒逼产能退出。对位于国家和省依法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焦炭产能,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
坚持扶优汰劣,推动产业集约聚集。鼓励采取市场化手段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产能交易,推动焦化企业向符合规划布局的煤化工基地、产业园区转移,支持焦炭产能随钢铁产业布局调整而调整;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推动焦炭产能向钢焦一体化发展。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转型升级,推动焦炭产能聚集发展。
坚持关小促大,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用于置换产能的焦化设备须在2017年各市政府上报清单内,2017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也可用于置换;建设项目必须按不低于1.25∶1的比例实施减量置换,必须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监管,用于产能置换的焦炉在建设项目投产前由当地市级政府负责监督拆除(封停)到位。
坚持生态红线,严格环境准入。焦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选址应严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须符合国家、省及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焦化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坚持政策激励,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和位于城市主城区的焦化企业积极压减产能,按规定给予省级压减产能奖补资金支持,在完成本地区煤炭消费指标压减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企业交易腾退出的煤炭消费指标。各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技术改造)大力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节能减排水平。
坚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差别化电价、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