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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预售擅自开工 河北省住建厅曝光9起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笑宇
2020-03-28 11: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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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张笑宇)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0年第三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

  此次通报的9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1、皇岛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秦皇岛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建设的冷口·青龙湾康养旅游度假区、冷口温泉小镇、温泉艺术中心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49360元的行政处罚。

  2、柳河山庄卢龙葡萄酒庄园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柳河山庄卢龙葡萄酒庄园有限公司在卢龙县建设的柳河山庄卢龙葡萄酒储存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61500元的行政处罚。

  3、河北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预售商品房案 

  河北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开发建设的玖珑福邸项目20#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秦皇岛市海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案 

  秦皇岛市海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兴龙生态谷37栋6单元602号房屋交易提供经纪服务时,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兴县建设的沧兴·海兴一品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重度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停工期间仍在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海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闪安全事故案 

  2018年4月12日,石家庄市高新区昆仑大街与漓江道交口东南角已有天然气管道阀门井与新建天然气管道对接准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天然气泄漏造成缺氧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派驻昆仑大街(漓江道至万全道)中压天然气管道新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未能有效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对项目施工人员违规作业疏于管理,对未竣工验收工程缺乏有效管理,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7、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承德市承建的女企业家创业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3#、4#楼公用塔吊起重限制器失效,附着支撑杆私自焊接,与5#楼塔吊起重臂互相碰撞;3#楼模板支架无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支架和脚手架搭设存在扫地杆、水平杆缺失,自由端超长,连墙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网、脚手板不符合要求等隐患,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一级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符合规范,二级箱PE线未接,重复接地使用螺纹钢;项目未建立“双控”制度,未开展“双控”教育培训且未编制发布风险分布图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8、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案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尧县承建的秀水湾一期5#、8#、9#、10#楼项目存在地下车库模板支撑体系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使用轮扣架体支撑无国家规范、地方标准,无专家论证;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钢筋加工区无防护棚;施工现场无消防设施、灭火器及消防箱、消防管道;升降电梯楼层平台开启方法不正确;塔机未使用原厂附着杆件且有多处违规焊接;塔机基础积水严重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9、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辛集市承建的清河湾东区16-18#住宅楼、会所及地下车库项目存在17#楼悬挑脚手架首层防护不严,小横杆缺失较多,与主体拉结点缺失严重,安全平网与主体距离较远,架体上放置物料;17#楼南侧钢筋加工区弯曲机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参数不符合要求;17#楼西单元电梯井内安全防护不规范,未设安全网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典型案件责任编辑:魏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