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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杨
2018-11-04 1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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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邢台讯(记者 刘杨)近日,河北省正式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其中,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最新修正。其中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本次修正《实施细则》新增2条规定,分别是: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及第七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据悉,河北省于2016年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此外,新修正的实施细则还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据介绍,与2011年第一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相比,此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由6章42条修正为6章27条,删除17条,增加2条,修改6条,其删除内容涉及“晚婚假”“社会抚养费”“生育证”“独生子女”等。比如,此前的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而根据最新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关键词:计生,两个子女,河北省责任编辑:李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