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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指引敲定三类产品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2018-05-09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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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昨日联合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产品指引》)。据上证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相关管理办法和示范条款已经草拟完毕,前期已经在业内小范围征求过部分保险公司的意见,预计将在5月中下旬出炉。这意味着,随着规章制度的确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即将进入产品落地阶段。

  三类、四款产品示范条款即将出炉

  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险产品将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等三类、四款产品。

  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在业内人士看来,收益确定型(A类)类似于传统寿险产品,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类似于万能险和分红险,而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类似于投连险。预计这三类税延养老险产品的投资范围将分别与传统寿险产品、万能险和分红险、投连险趋同。

  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说,从精算平衡这个产品设计原则来看,税延养老险有半公益性特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这个产品上只能实现保本微利。“而且税延养老险还有示范条款,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改动的余地并不大,最多在定价利率上有一定的调整空间,但可调空间并不大。因此,未来参与主体在税延养老险上更多的是拼服务。”

  而对于市场关注的更多实质内容,比如,涉及经营规则、系统对接、参与主体进入门槛以及如何与税务系统对接等,将在不久后即将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予以揭晓。据寿险公司税延养老险相关负责人介绍,待产品开发指引、管理办法和示范条款都发布之后,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产品申报阶段,一旦获批,产品即可对外发售。

  可实现产品间跨公司灵活转换

  在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一款收益浮动型的税延养老险产品后,观察到资本市场波动较大,还能转换成该公司的收益确定型产品吗?答案是肯定的。

  《产品指引》规定,可以对产品进行转换,如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至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险产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

  泰康养老产品精算部门负责人表示,产品转换将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

  而在一年试点结束后,对于参保人提出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予支持。此前发布的个人税延养老险试点的通知中便明确,试点期间的产品由保险公司开发,试点结束后,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账户化管理费用收支透明

  税延养老险产品如何做到清晰透明?

  税延养老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模式,账户内提供多种产品选择,每个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所交保费、费用收取、投资收益、资金总额、养老金领取情况等均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

  《产品指引》还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参保人收取初始费用、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A、B类产品的初始费用不超过2%,C类不超过1%。不过,C类产品可以收取资产管理费,费用与投资账户的资产净值有关,比例不超过1%。

  除了明确各类税延养老险可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外,《产品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税延养老险产品提供最基本的养老年金给付的同时,还提供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具体是指,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陈婷婷记者黄蕾○编辑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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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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