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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被罚2000元可申请听证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7-06-13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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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4月20日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执法监督局之后,近日国家统计局密集对四部配套行政规章公开征求意见。这些规章包括:《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立案查处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统计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指定的非本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的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主持,本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的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提出处罚对象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处罚对象进行申辩和质证。

  统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或者1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调查任务应出示调查证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统计调查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调查证。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根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规定,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更是明确指出,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者用作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常规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备案的常规调查项目的有效期为五年。审批或者备案的普查、专项调查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结束时止。有效期以批文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自动失效。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应当降低调查成本,减少调查频率,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开展统计调查;可以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搜集到统计资料的,不重复开展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开展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开展经常性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局定期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布经过批准或者备案及失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统计执法须取得统计执法证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证。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统计执法证是统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统计行政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和组织、管理工作。

  取得统计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中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且拟从事统计执法工作;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具备3年以上统计工作经验;参加省级以上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执法培训,并且通过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的为合格,可以申请统计执法证。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核发。统计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在统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因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处分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申请取得统计执法证。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明确,省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建立统计执法证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使用情况报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省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统计执法证的持有人姓名和所在单位、执法证号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连续出台以上四部行政规章,其目的就是为加强我国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活动的规范性,配合保障统计执法监督局的工作开展。而统计执法监督的重要使命就是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的利剑作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关键词:听证,统计调查 ,执法监督

责任编辑:齐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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