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出事故死亡 法院判共饮者担责
邢台县的杨某请朋友周某帮忙装修房屋,干完活儿后设酒宴答谢,这本来是一件高兴事儿,没想到周某在酒后骑摩托车返家途中摔倒死亡。死者家属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朋友喝酒竟喝出了一条人命、一场官司。5月23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导致死亡的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去年9月30日,杨某家装修房屋请朋友周某帮忙,在连续干了三天后,杨某觉得要装修的房屋基本完工了,一连让周某干了三天活儿,心里有些过意不去,就在次日的中午,请周某在饭店吃饭。周某觉得杨某比较实在,在吃饭时就与杨某多喝了几杯。酒后周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了路边的一块石头摔倒在地,经过路群众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周某的家属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9.66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及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却放任了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未尽到或未完全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及通知等注意义务,与周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对周某饮酒导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杨某承担事故责任的5%。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周某家属各项损失2.1832万元。 法官表示,在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人身受到损害,即使劝酒人没有犯欲伤害对方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醒人们,饮酒必须把握好分寸,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痛快而造成悲剧的发生。同时,如饮酒者有醉意时,应尽到照看义务,而不是放任饮酒者不管。 |
关键词:酒后,死亡,法院,事故 |
责任编辑:齐彦红